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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律师巩志芳:从讨债这件事看涉黑行为 律视微言,北京刑辩律师巩志芳:从讨债这件事看涉黑行为 律视微言,编辑:王晋鑫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生活中因“欠债”“讨债”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结果轻则亲朋近邻不再来往,重则提起民事诉讼对簿公堂,甚至还可能引发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但并非所有“讨债”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譬如“校园贷”等套路贷。近两年,“扫黑除恶”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斗争,相信大家都知道大部分犯罪的根源皆因“利”字,涉黑案件也不例外,而且其犯,编辑:王晋鑫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生活中因“欠债”“讨债”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结果轻则亲朋近邻不再来往,重则提起民事诉讼对簿公堂,甚至还可能引发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但并非所有“讨债”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譬如“校园贷”等套路贷。近两年,“扫黑除恶”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斗争,相信大家都知道大部分犯罪的根源皆因“利”字,涉黑案件也不例外,而且其犯罪行为中也存在放贷、讨债等行为。那么,“讨债”会成为涉黑行为吗?讨债当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借款人若是能经过多番讨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施压取得自然是幸运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欠债人没有钱无法实际履行或者故意不偿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放弃讨债,借款人的经济利益必然遭受损失,因此不得已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如非法拘禁欠款人、雇人殴打、威胁其还钱等,一些“讨债公司”也就应运而生。这些“讨债公司”为了达到讨要债务的目的,通常会欠债人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对欠款人及其家人的日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以此迫使其尽快还债。讨债一般讨债人员都是无业游民、街头混混,他们为了“顺利讨债”和招揽业务获利,往往会选择以“专业讨债”或“讨债公司”形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组织化的团伙。这些“讨债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人员组成复杂且较为固定。大部分是无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地痞流氓等,大概数十人左右;(2)组织管理既松散又紧密。组织成员平时各忙各的,甚至在外人看来某些人之间是完全无关系的,且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但整个公司或者组织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一旦接到委托讨债的任务,就可以很快把人召集起来,具有隐蔽性;(3)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他们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多采用暴力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非法手段讨债,如长期盯梢、骚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行索财等。(4)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讨债公司”帮助委托人讨债一般会以收回款项的30%左右作为费用,这些费用一部分是组织成员分成,另一部分则用于公司经营、运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这些“讨债公司”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他们是披着讨债的合法外衣行非法之举。在我国“讨债”的合法手段只有自行催告讨要和通过法院判决以国家强制力取得,而这些所谓的“讨债公司”或“专业讨债人员”都是不合法的,其具有黑社会性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还对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心理强制,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另外还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若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志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其实,“讨债公司”无论讨要的是合法债务还是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其采取手段的性质已经触犯刑法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相关规定了。巩志芳律师“讨债”本是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因采取非法手段而使自己身陷囹圄,未免得不偿失。在生活中,“讨债公司”仍然比较活跃,我们要认识到其危害性,知晓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涉黑犯罪团伙。如果需要“讨债”一定要采取合法手段,相信法律的力量,千万不要寻求这些非法组织,而且一发现要尽快向相应机关举报。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举报/反馈作者最新文章浅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也可以结婚了090610:35离婚时继父该不该要回支付继子的学杂费?090509:29浅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删除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制度090410:31相关文章重庆:郑万高铁人和隧道全线贯通保留北上深业务,民营巨头长城宽带打包只卖100万家访有深度 教育有温度——启明中学开学家访活动设为首页©Baidu使用百度前必读意见反馈京ICP证号京公网安备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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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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